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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数据中心IDC(互联网资源协作)云计算的政策限制及运营模式

2021/1/14 13:58:15 人评论

外商投资数据中心IDC(互联网资源协作)云计算的政策限制及运营模式

外商投资数据中心IDC(互联网资源协作)云计算的政策限制及运营模式


伴随着5G基建、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等其他新基建风起云涌,云计算需求势将呈现几何倍增加,将IDC项目再一次推到风口浪尖。

《外商投资法》生效之后, 在外商投资IDC领域,依然有着严苛繁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IDC业务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服务中的B11类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准入政策,主要由以下三大政策构成:即WTO政策、CEPA政策及上海自贸区政策。除上述政策规定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还需遵循工信部相关资质要求及规定。

1.1 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9列明承诺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范围包括: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储存和发送、储存和检索)、编码和规程转换、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等三大类  IDC业务并未被纳入上述入世承诺开放的范围。然而,根据《外国投资者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第七类第20条,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1.2 CEPA政策

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以下简称“CEPA”),附件中列明了内地向港澳开放投资IDC领域的开放措施,承诺向香港、澳门电信服务企业开放内地IDC业务,规定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并且在香港或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至少三年,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1.3上海自贸区政策

根据《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自贸区内增值电信业务得以进一步开放。具体地,已经对WTO承诺开放,但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可试点突破50%。新增试点开放四项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前三项外资股比可突破50%,后者不超过50%。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5%。申请经营上述电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试验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可见,上海自贸区政策主要基于WTO已承诺开放范围内,进一步放宽股比限制,新增试点业务也未能直接包含B11类项下全部业务。

1.4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具体申请条件:工信部资质要求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除了需遵循上述三大政策规定,还受限于工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资质要求。具体而言,除了需满足《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内资申请增值电信业务条件)之外,还需满足 

1) 申请人为合资企业,跨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省内经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 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最终不超过50%

3) 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为企业法人且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4) 若外方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的,拟按照CEPA政策,申请WTO尚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WTO政策时,须按要求提交《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3)以上。

 

外商投资IDC项目的方案选择

CEPA政策对港澳投资者参与IDC业务实现了有限开放,但投资人往往无法符合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等限制性要求。外商经营投资IDC业务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投资中国云计算行业的目的。实践中,取决于投资人拟定的退出方式,外资进军境内IDC市场的架构还包括代持、协议控制、轻重资产分离、国际云服务商与境内IDC服务商合作等。其中,代持模式尽管相对便利,但由于代持人道德风险难以掌控、代持协议本身的效力存疑以及境内资金筹措等问题,已被大多数境外机构投资者摒弃。

国际云服务商与境内IDC服务商合作模式

2015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修订之后,增值电信业务项下B11类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中新增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Internet Resource Collaboration Services 以下简称“IRCS”),主要应用于开展云计算、云储存、云托管等服务。国际云服务商受限于外资无法直接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纷纷通过与境内IDC服务商开展战略合作,成为了中国IRCS市场的中流砥柱。通过此类模式合作的主要有:IBMMicrosoft与世纪互联、Amazon与光环新网和西云数据、Oracle与腾讯云。此模式下国际云服务商通过签订一系列协议、出租或者出售云技术,以实现参与IDC业务。

2012年,Microsoft与上海市政府签署战略协议,由世纪互联运营一个云计算平台,并被命名为蓝云,专注于基于Microsoft技术的云服务的运营和服务,既提供LaaSPaaS服务(Windows Azure),也同时提供SaaS服务(Office 365)

2015年,IBM宣布将云计算平台Bluemix正式引入中国,合作方也是世纪互联,IBM将提供Bluemix 相关技术,世纪互联提供Bluemix运行的基础架构以及端到端运营服务 

2016730日,Amazon全资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与光环新网签订了《运营协议》,亚马逊授权光环新网在中国境内提供并运营北京区域的亚马逊云技术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AWS云服务”)

20171110日,为了进一步提高AWS云服务的安全性与服务品质,亚马逊与光环新网签署了《分期资产出售主协议》,亚马逊向光环新网出售基于亚马逊云技术的云服务相关的特定经营性资产,光环新网向亚马逊支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合同对价,在境内持续稳定地提供并运营基于亚马逊云技术的云服务。

20171222日,光环新网取得工信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覆盖北京、廊坊两地,许可业务范围变更及增加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即获得云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此后,亚马逊通过光环新网在上述两地提供AWS云服务。

IDC作为新基建的核心板块之一,与5G基建、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等新基建版块互为助力,发展大有可为。然而,新基建产业政策加码,并没有放宽对IDC项目外资准入限制。轻重资产分离模式、国际云服务商与境内IDC服务商合作模式,合理避免了直接触碰IDC业务外资限制的红线,也可满足境内外资金流动便利等商业安排,或可成为投资人替代传统的代持模式、协议控制模式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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